Good Luck To You!

关于合同未约定计日工单价构成及税金、定额套用等费用计取争议的法律咨询的回复意见

05 04月
作者:admin|分类:工程造价

按照源勤晓律的理解,您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精准描述为,在履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计日工(零星用工)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的具体构成及计取方式。目前,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乙方)就人工单价的计算方式达成初步意向,即依据施工企业实际发放给工人的工资为基础进行平均计算。然而,承包人(施工单位)提出,在以此方式确定的人工单价基础上,还应另行计算税金,理由是后续涉及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由此引发第一项争议:针对合同未约定、拟按实发工资平均计算的人工单价,是否应另行计算税金?第二项争议延伸至计日材料:计日材料的单价是否也应参照上述人工单价的处理原则,在确定材料价格的基础上另行计算税金(承包人主张仅计算税金,不计算其他费用)?第三项争议涉及计日机械:计日机械的单价能否不依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而直接参考项目所在地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通过套用定额子目的方式来确定;如果套用定额,则相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是否应视为已包含在定额单价内,由发包人一并支付。法律问题一:合同未约定时计日工单价构成及税金计取的法律适用与解释相关背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计日工单价的具体构成。双方就人工单价达成按实发工资平均计算的意向,但对该单价是否应包含税金发生争议。就材料和机械的计价,合同亦无约定,承包人分别提出了计税和套用定额的主张。
1. 当施工合同对计日工单价构成约定不明时,确定单价应优先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解释、双方事后协议,还是交易习惯或国家标准?
2. 在双方已协商同意按‘实发工资平均价’作为人工费计算基础的前提下,该‘平均价’在法律上通常应被理解为不含税价(裸价)还是含税价(综合单价)?将税金作为单独费用列项计取,是否需要合同明确约定或双方特别同意?
3. 承包人以其需要向发包人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在协商确定的人工费外单独计取税金,该主张是否具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发包人接受发票是否必然产生额外的税金支付义务?
4. 对于计日材料,若双方仅确定了材料基价,关于该基价是否含税以及相关税金(如增值税及附加)的承担,在合同无约定时,应依据何种原则或规定进行处理?
5. 对于计日机械,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单方主张直接套用地方定额计价,是否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定额计价方式(包含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的适用,是否必须以合同约定或双方同意为前提?
6. 若定额子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包含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发包人按此单价支付后,承包人是否还有权就上述已包含费用再次主张?

源勤晓律的观点针对本次法律咨询的几个关联问题,现逐一分析如下:本次咨询的核心在于,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计日工(零星用工)的单价构成及费用计取方式约定不明时,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其计价标准,特别是关于税金是否应单独计取、以及能否直接套用定额计价的问题。这些争议的解决,关键在于厘清计日工单价的法律性质、构成原则以及合同解释与补充的规则。首先,解决计日工单价争议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及补充确定规则。当合同对计日工单价约定不明时,确定单价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法补充确定”的原则。这并非必须依赖交易习惯或国家标准作为第一顺位,而是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相关解释条款或双方能否达成补充协议。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才需要参照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或相关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规定来确定。根据源勤晓律的知识与经验,计日工单价为综合单价,其构成应包含完成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且该单价通常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结算时需另行计税。关于第一项争议,即按“实发工资平均价”计算的人工费是否应另行计算税金。在双方已协商同意以此作为人工费计算基础的前提下,该“平均价”在法律和行业实践中通常应被理解为不含增值税的“裸价”或基础单价。因为计日工综合单价本身即为不含税价格,结算时需要另行计税。承包人以其需要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单独计取税金,具有行业惯例支持。发包人接受发票是其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后获取合法凭证的行为,该行为本身不直接产生额外的税金支付义务;但支付合同价款对应的税金,是发包人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的前提,这属于合同价款组成部分的支付问题,而非额外义务。因此,在合同未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基于计日工单价不含税的行业惯例,承包人主张在协商确定的人工费基础上另行计算税金,通常具有合理性。关于第二项争议,即计日材料的单价处理。其处理原则应与人工费类似。如果双方仅确定了材料的基价(采购价),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行业实践,该基价同样应推定为不含税价。对于相关税金(主要是增值税及附加)的承担,应参照上述人工费的处理原则,即材料基价通常不含税,结算时应另行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税金。承包人主张仅计算税金而不计算其他费用(如管理费、利润),若该主张符合双方对材料计价的协商意向(即仅补偿材料采购成本),则具有其合理性,但需注意,标准的计日工材料综合单价本应包含管理费和利润。关于第三项争议,即计日机械单价能否直接套用定额及费用包含问题。承包人单方主张直接套用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定额来确定计日机械单价,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对发包人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定额计价方式的适用,原则上必须以合同明确约定或双方协商同意为前提。如果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单方套用,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若双方同意或合同约定可参照定额,且所套用的定额子目单价明确为综合单价(即已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则发包人按此综合单价支付后,即视为已支付了包含在该单价内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无权就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已包含费用再次向发包人主张。司法实践中也强调,确定计日工单价时应参考合同现有计价水平,避免出现与合同约定价格水平相比畸高或畸低的情况。综上所述,在处理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计日工计价争议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优先通过协商补充约定。协商时需明确,行业惯例中的计日工综合单价通常为不含税价,税金需另行计取;而直接套用定额则需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定额综合单价已包含多项费用,支付后不应重复计取。基于以上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发包人有义务就合同未明确的计日工计价方式与承包人进行善意协商,并在协商一致或依法确定单价后,支付包含相应税金在内的合同价款。承包人有权利就其完成的计日工工作获得合理价款,但在主张计价方式(如套用定额)和费用构成(如单独计税)时,应提供合同依据或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且不得就定额综合单价中已包含的费用重复主张。本次问答参考的法律依据如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8.6.1条规定,合同工程发生不宜按合同约定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等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可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8.6.2条规定,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的工程或工作,应按本标准第7.5节的规定计量,依据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8.6.3条规定,合同清单中没有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或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没有适用综合单价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计日工综合单价: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可按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工程价格信息确定。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2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相关市场价格信息的,可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采购单价,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免责声明
1、本站属于个人非赢利性网站,所刊发、转载的文章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如对您的权益产生影响,请联系本站,本站将第一时间删除。
2、本站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正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任何透过本站网页而链接及得到的资讯、产品及服务,本网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本文链接:https://arway.cn/?id=325 转载需授权!

分享到:
浏览8 评论0
返回
目录
返回
首页
不平衡报价再思考:中砂损耗率带来的计价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可以调价的例外情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