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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结算争议解读

14 02月
作者:admin|分类:合同管理
在建设工程中,不平衡报价是招投标阶段常见的商业策略,但一旦进入结算环节,往往容易引发发承包双方的计价争议。

某国有资金精装修工程就因不平衡报价的结算调整问题陷入分歧,发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调整单价,承包人则坚决反对,双方各执一词(本案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0号文)。

     今天,我们结合该案例,梳理广东省标定站(以下简称“我站”)与建工律师的专业观点,拆解双方解读的异同,提炼核心原则与实操方法,帮大家理清不平衡报价结算的正确路径。

一、案例背景:一份约定引发的结算争议

本案为国有资金投资的精装修工程,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某建筑公司承建,2024年9月签订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偏离率超过±20%(不含)的,认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其中,偏离率高于+20%的,单价调整为“招标控制价单价×120%”(即调整单价);偏离率低于-20%的,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招标阶段,发包人已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但结算时,双方就“调整单价能否直接作为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将调整单价作为最终结算单价;

- 承包人:按此调整将减少合同金额的8%,低于成本警戒线,且调整单价改变了合同实质性条款,应按原投标单价结算,若调整需保持中标总价不变并协商调整综合单价。

二、核心解读:我站观点 vs 律师回复(异同对比)


针对该争议,我站与建筑律师分别从行业监管、法律合规角度给出了专业意见,既有共识,也有侧重点的差异,具体拆解如下:

(一)相同点:3个核心共识,守住结算底线

无论是我站的行业指导意见,还是律师的法律解读,均围绕“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形成了3点关键共识,也是结算争议的核心底线:

1. 中标总价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均明确,任何单价调整都不能改变中标合同总价,否则将否定中标价的法律效力,违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这是因为中标总价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单方变更。

2. 单方调整单价存在风险:发包人不能仅凭合同中的调整条款,在结算阶段单方调低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单价。这种机械式调整若导致合同总价实质变更,将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3. 尊重招投标程序的效力:承包人在招投标期间未对不平衡报价条款及最高投标限价明细提出异议,视为知晓并认可相关约定;发包人在评标阶段未对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提出异议并授标,视为接受该报价体系,双方均应受此约束。

(二)不同点:侧重点差异,兼顾行业实操与法律边界


两者的差异在于,我站更侧重“行业实操平衡”,律师更侧重“法律合规边界”,具体区别如下:

- 我站观点(行业监管视角):
以“平衡双方权益、保障工程结算有序”为核心,给出可直接落地的计价方案——
       
① 招标工程量部分:按中标单价结算,不得单方调整;
       
② 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调整单价结算;
      
③ 例外情况:若调整后单价明显不合理,不适用上述规则,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报价水平协商确定。
       
核心逻辑: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操,避免“一刀切”调整,平衡发承包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 律师回复(法律合规视角):
以“坚守法律底线、明确权利义务”为核心,侧重界定调整条款的法律效力——
       
① 支持承包人按原投标单价结算的主张,认为合同中“偏离率超20%即统一调整为控制价×120%”的条款无效,因其属于机械式、全覆盖式单价重置,未甄别“恶意报价”“工程量变化”等关键因素,实质变更了合同实质性内容;
       
② 明确司法实践倾向:不平衡报价属于商业策略,未被法律禁止,通常风险由投标人自担,法院仅对“明显恶意、严重背离市场常理”的极端情形有限度介入调整;
       
③ 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发包人应在招标阶段规避风险(如要求澄清、否决投标),而非事后调整;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避免极端报价。
       
核心逻辑:优先遵循《招标投标法》,强调契约严守原则,否定“事后单方面改价格”的合法性,明确价格调整条款的法律风险。

三、综合结论

结合我站观点与律师回复,结合本案核心争议,我们提炼出不平衡报价结算的“底层逻辑+基本原则+实操方法”,适用于国有资金工程(如电网项目等),供发承包双方参考:

(一)底层逻辑:2个核心前提

1. 依据优先:《招标投标法》为根本遵循,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总价、单价核心体系)不得随意变更;

2. 实质判定: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仅适用于“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部分,招标工程量是双方中标合意的核心内容,不得单方面进行调整。

(二)基本原则:2个不可突破


1. 中标总价不变原则:任何单价调整的最终结果,都必须与中标总价保持一致,不得否定中标价的法律效力;

2. 分工程量调整原则:招标工程量按中标单价,变更/偏差工程量按约定调整单价,单价不合理则协商,兼顾合规与实操。

(三)实操方法:4步落地,规避争议


1. 拆分工程量:结算时先明确三类工程量——招标清单工程量、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工程变更工程量,分别计价,避免混淆;

2. 招标工程量结算:严格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发包人不得单方面以“不平衡报价”为由调整,这是双方中标合意的核心;

3. 变更/偏差工程量结算:按合同约定计算调整单价,若调整后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双方需结合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4. 留存佐证材料:妥善保存中标报价单、工程量签证、工程变更文件等,作为工程量拆分、单价调整的合法依据,避免后续争议。

四、关键启示:事前规避比事后争议更重要


结合本案及双方解读,我们总结了2个核心启示,帮大家从源头规避不平衡报价结算争议:

1. 对发包人:风险防控应前置,在招标阶段就明确不平衡报价的识别标准、处理规则(如要求投标人澄清异常报价、否决恶意报价等),从源头规避事后调整的法律风险,而非依赖结算阶段的“单方面调整价格”;

2. 对承包人:不平衡报价需把握“合理尺度”,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显失公平的极端报价,否则可能触发司法干预;同时,投标前需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对不合理的调整条款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后续权益受损。

不平衡报价本身并非违法违规行为,但需在法律框架、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商业策略。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坚守“契约严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对方合理诉求,才能避免结算争议,推动工程顺利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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