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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总价包干的范围是图纸+清单是什么意思,该约定有效吗?

05 12月
作者:admin|分类:工程造价

用户提问

施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总价包干的范围是图纸+清单,是啥意思,该约定有效吗?


回复意见

施工合同中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为“图纸+清单",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计价条款,不因表述方式而当然无效,亦不构成约定不明,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约定在缔约时缺乏对应的完整图纸或清单,或存在其他导致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该类约定的核心法律意义在于,发包人将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基于自身专业能力对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并据此报价形成固定总价。此种模式实质是将清单错漏的风险分配给承包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符合建设工程领域风险分配的商业惯例,司法实践亦普遍认可其效力。

《清单计价规范》第8.3.1条虽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而第8.2节的核心是”据实结算”,但该规范属推荐性国家标准,其“据实结算”规则仅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风险分配或清单错漏责任归属时,方可作为补充解释依据。若合同已明确约定“图纸+清单”为总价包干范围,且承包人承诺自行复核并承担错漏风险,则该约定优先于《清单计价规范》的默认规则,构成对“据实结算"原则的合法排除,

在源勒晓律相关案例中,法院曾认定,若合同约定“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复核工程量清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明确“总价一次包死,不做调整",则该约定有效,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清单错漏风险。另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777号裁定中,法院强调,总价包于合同需有明确的风险范围约定,若合同虽提及“总价”但无对应的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或工程量清单,则不构成总价包干合同。反言之,若合同明确约定包干范围包含“图纸+清单”,目该图纸与清单在缔约时真实存在并可被承包人复核,则该约定具备可执行性,符合总价包于合同的法律特征,需特别指出的是,若项目属于“边设计边施工”,缔约时无完整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则所谓“图纸+清单"之约定因缺乏实质内容而构成“约定不明“或“暂定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但在具备完整图纸与清单的前提下,该约定清晰、可履行、符合行业惯例,应被认定为有效。

从法理层面看,合同条款效力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与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将清单复核责任分配给承包人,是基于其专业能力与缔约地位的合理安排,符合诚实信用与风险自担原则。司法裁判亦倾向于尊重当事人对计价方式的自主约定除非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构成显失公平。

综上,施工合同中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为“图纸+清单”,在具备完整缔约基础的前提下,该约定合法有效,承包人应承担清单错漏风险,结算时不得以“据实结算”为由突破合同约定。若承包人主张调整价款,应就该部分工程量未包含在包干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

                                                               源勤晓律,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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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市政道路工程单方造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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