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结算扣款纠纷裁判规则解析(8个案例)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结算扣款争议长期占据工程纠纷高位。实践中,总包单位常以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材料超耗等为由扣减分包款项,而分包单位则多抗辩扣款依据不足或程序失当。此类争议的裁判结果,既关乎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亦直接影响工程产业链的资金流动效率。
本文基于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近年的典型判例(含支持与不支持扣款情形),聚焦扣款权行使的合法性边界,揭示法院如何平衡总包单位管理权与分包单位结算利益。
一、法院支持承包人扣款的案例
案例一: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扣款
案件号:(2021)苏民终112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总包单位南通建工集团将某厂房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江苏力通钢结构公司。工程竣工后,业主发现钢构件焊缝存在裂纹等缺陷,发生返工费用180万元。南通建工集团从力通公司结算款中扣除此费用。力通公司起诉称质量问题系设计院图纸错误导致,且南通建工未通知其修复。
裁判要点:
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确认焊缝不合格系因力通公司未按工艺要求施工(偷减焊材用量)。分包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分包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总包方有权直接扣除修复费用”。南通建工在发现问题后已通过监理例会记录及书面函件通知力通公司,但力通公司拒绝整改。总包单位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有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佐证。力通公司主张设计问题未提交设计变更依据,不予采信。法院强调,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总包单位有权紧急处置,故扣款合法。
引用法条:《民法典》第801条、第57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
案例二:工期延误违约金扣款
案件号:(2020)粤民终245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总包单位中铁南方公司将地铁站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深圳科源机电公司,合同约定“分包方延误工期按每日5万元承担违约金”。因科源公司施工人员不足导致工期延误32天,业主对中铁南方罚款160万元。中铁南方在结算时从科源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此款。科源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且总包单位未实际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分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5万元/日)系双方自愿签订,中铁南方提交了业主出具的扣款通知及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科源公司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根据工程总造价2亿元,日罚金未超过行业惯例)。监理日志显示,延误系因科源公司未按计划投入劳动力所致。法院指出,总分包合同具有传导性,总包单位被业主扣款后向分包单位追偿符合合同风险分配原则。
引用法条:《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
案例三:材料超耗扣款
案件号:(2019)京民终467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总包单位北京城建集团将幕墙工程分包给深圳金粤幕墙公司,合同约定“铝型材损耗率≤5%,超耗部分按采购价1.2倍扣款”。结算时,城建集团根据材料领用单核算金粤公司实际损耗率达9%,扣减超耗费用86万元。金粤公司主张废料可回收冲抵损耗。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合同明确损耗率计算方式为“(领用量-净用量)/净用量”,双方签字确认的《材料月度核销表》证明超耗事实。合同中“超耗扣款条款”系对违约责任的约定,1.2倍系数具有惩罚性但未超出合理范围(采购价6000元/吨,市场废料回收仅1200元/吨)。金粤公司所称“废料归属”与损耗计算无关,且合同未约定废料可抵扣超耗。故扣款成立。
引用法条:《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案例四:安全文明施工违规罚款
案件号:(2021)川民终198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总包单位中交路桥分包高速公路边坡工程给川渝岩土公司。施工中,因工人未系安全带被监理开具罚单,中交路桥依分包合同约定扣罚安全违约金20万元,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川渝岩土公司诉请返还,主张罚款过高。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分包合同附录《安全文明处罚细则》明确约定“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每次罚2万元”。川渝岩土公司工人三次违规未系安全带(监理日志附时间定位水印照片为证),构成违约,直接导致总包被业主处罚。中交路桥提交的监理罚单及业主处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4条,作业人员违规需担责,故扣款合法。
引用法条:《安全生产法》第104条(作业人员违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3条(安全责任划分)。
二、法院不支持承包人扣款的案例
案例五:未证明实际损失的工期违约扣款
案件号:(2020)沪民终456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总包单位上海宝冶集团以分包单位江苏中信消防公司延误工期为由,依据分包合同“延误一日扣10万元”条款,扣减其工程款200万元。中信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宝冶集团称业主可能罚款但未提供支付凭证。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宝冶集团仅提供业主的罚款通知函,但无实际付款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未完成实际损失举证责任。合同约定的日违约金10万元明显过高(分包工程总价仅2000万元,日罚金占0.5%)。法院参照中信公司预期利润(行业平均5%)及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调减至40万元,超出部分160万元应予返还。
引用法条:《民法典》第5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
案例六:无合同依据的“总包配合费”扣款
案件号:(2019)川民终3321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总包单位四川华西集团在结算时,以“现场协调管理”为由额外扣除分包单位成都永宏装饰公司工程款5%作为“总包配合费”(合同原约定管理费3%且已支付)。永宏公司主张该扣款无依据。
裁判要点:
法院指出,合同仅约定3%管理费且已履行完毕。华西集团新增的5%“配合费”无合同依据,也未证明提供了超出常规管理的服务(如额外提供设备、深化设计等)。此类扣款属于变相克扣工程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不得以非合同约定条件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故判决全额返还。
引用法条:《民法典》第465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8条。
案例七:未通知维修的质保金扣留
案件号:(2022)豫民终8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总包单位河南国基建设以“外墙涂料脱落”为由,在质保期满后仍扣留分包单位郑州宏图涂料公司质保金60万元。宏图公司称工程交付3年来从未收到维修通知。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总包)未书面通知维修的,期满后无权扣留质保金。国基建设未提交任何在质保期内通知宏图公司维修的证据(如函件、短信记录),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超3年。故扣款无依据,应返还质保金及利息。
引用法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第11条;《民法典》第621条。
案例八:未及时减损导致损失扩大
案件号:(2021)浙民终189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分包单位浙江亚厦装饰公司安装的吊顶漏水,导致业主商场商品受损索赔100万元。总包单位浙江建工集团直接扣除亚厦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亚厦公司称漏水系建工集团提供的水管破裂所致。
裁判要点:
法院指出,建工集团未对漏水原因鉴定(材料问题或安装问题),也未及时维修减少损失(漏水持续3天未处理)。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索赔。建工集团对商品损失存在过错,应返还扣款。
引用法条:《民法典》第591条、第592条。
三、总结规律
(1)支持扣款的情形
1、合同明确约定扣款事由及标准
2、总包单位证明实际损失或违约事实
3、扣款金额与损失相当
4、程序合规,如书面通知、给修复期
(2)不支持扣款的情形
1、无合同依据或超出约定范围
2、未履行通知义务
3、违约金明显过高且未证明损失
4、总包单位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
(3)总结规律
案例表明,缺乏明确合同约定、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扣款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权利滥用;反之,量化条款完善、证据链闭合的扣款主张则可获司法强力支持。
主创:三公司 张桂洋 贡子然
编辑:陈常凯 杨凯
审核:蒋志华
本文链接:https://arway.cn/?id=305 转载需授权!
目录 返回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