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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答:固定价合同,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04 09月
作者:admin|分类:合同管理|标签:法院解答 固定价合同 建筑材料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245号【生效日期】2012年08月06日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 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 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 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24.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河东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发文字号】淮中发[2013]124号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 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款,由过错方承担。

(五)《绍兴中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1日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对合同价款酌情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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