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解释(八)
1、苏住建建〔2020〕27号文件中指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费用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天70元标准足额计取”,请问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包含监理、代建等非施工单位管理人员?
答:现场实际人数指: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人数,不包括监理、代建等非施工单位管理人员。
2、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现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比计划开工推迟5个月,请问结算差价调整是先调整至实际开工月,再调整施工期与实际开工月的价差吗?
答:对于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推迟开工,计价解释(四)第3条明确“先将价格调整到开工月,再将施工期的价格与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比较”。这是根据苏工价[2013]16号文对苏建价〔2007〕20号和苏建价〔2009〕10号文中关于“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给出的“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计价原则作出的解释。鉴于苏建价〔2007〕20号和苏建价〔2009〕10号文已停止执行,除施工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对因推迟开工导致的差价不再采用“先将价格调整到开工月,再将施工期的价格与调整后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进行调整。
由于征地拆迁、设计调整等原因延期开工导致的差价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施工合同未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结算时的调整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苏住建建〔2021〕59号文件发布之前已完成招标的总承包项目,招标时未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内装工程暂估价二次发包时,是否可以按文件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等费用是否可以单独计取?
答:总承包招标时未计取暂估价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应在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时计入专业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由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暂估价内装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等措施费用,除总承包招标时已明确计取的内容外,应在暂估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项、计价。
4、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6 号),文件要求“2020年9 月1 日前已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列入造价“。施工合同于2020年9月1日之前签订,并且已经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关于“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计算,是否可以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作为取费基数计算,还是仅2020年9月1日之后施工的内容才能作为取费基数?
答:2020年9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在竣工结算时,“苏安码管理增加费”以项目的全部工程量为计算基础。
5、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采用清单招投标,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该工程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224号)发布前完成招标与施工合同签订,在公告发布后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该工程是否可以依据该公告附件3、4,计取特殊施工降效、交通组织维护等措施项目费?
答:清单招投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确定有关措施项目是否可调。该改造工程,对于可能发生的施工降效、交通组织维护等措施项目,应结合招标文件,确定是否属于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结合项目特点自行考虑的费用。如果不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范围内的,可根据公告中第四条:“公告实施前尚未完成结算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发生《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项目内容且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可参考本公告。”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增加相关费用。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临时设施费费率为区间范围,请问编制预算时如何取值?
答: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编制预算时,临时设施费费率可取中间值。
7、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苏建函建〔2022〕155号及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的苏工价〔2022〕6号两个文件中应急工程人工调整的系数是连乘吗?
答:根据应急工程实施的时间,执行对应的文件和对应的人工调整方式,不是连乘关系。
8、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政府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减免,税率由3%调整为1%,请问是否按减免后的税率结算?
答:结算时增值税税率应按照3%计算;政府的优惠政策属于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9、含装配式预制PC构件的项目在预算编制时,塔吊规格型号与定额不同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要调整,应如何调整?
答:因装配式建筑中单体构件起重吨位大,垂直运输定额中起重机械规格型号无法满足预制构件吊装的,在预算编制时,可按拟定的常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中起重机械规格型号,含量不变。部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起重机械最小规格配置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10、高压旋喷桩喷浆子目的工程量计算时,重叠部分工程量扣不扣?
答:高压旋喷桩喷浆子目的工程量计算时,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11、植筋定额含不含钢筋材料费?
答:植筋定额不包括植入的钢筋制作及钢筋材料费,钢筋制作另按相应子目执行。
12、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顶管(040501012)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表述需扣除附属构筑物(检查井)所占的长度。请问如为检查井需扣除其所占的长度,是按井的内侧还是外侧扣除,是否包括壁厚?
答:顶管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时,应扣除附属构筑物(检查井)所占的长度,扣除的长度按附属构筑物(检查井)的内空尺寸(内径)确定。
13、原招标时道路和排水工程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结算时材料调差以原来招标时的单位工程为基础,还是分开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两个单位工程做为基础?
答:划分单位专业工程应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时候确定,结算时按原招标口径。
14、《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册砖墙打孔,混凝土墙、楼板打孔一般按多少厚度考虑?
答:定额按300mm厚以内综合考虑。
15、某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方在投标报价中将设备作为主材计取了规费和总价措施费,请问在结算审核时,是否可以将原本被作为主材的设备修正为设备从而不参与规费和总价措施费的计取?
答:原合同内的部分仍按原投标报价口径执行,合同外的新增部分应按相关取费规定计价、取费。
16、某强弱电安装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其中“配管”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仅为“沿砖、混凝土结构暗敷”,且电气配管凿槽、刨沟部分未单独列清单项目,则该工程结算时电气配管凿槽、刨沟部分是否应单独计量计价?
答:该项目在“配管”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中未明确包含凿槽、刨沟内容,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的规定,配管清单工作内容中不包括凿槽、刨沟,凿槽、刨沟部分应按附属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故该项目电气配管凿槽、刨沟部分应作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结算时另行计取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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