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排除材料因材料上涨而进行合同价款调整,且根据鉴定情况,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价差损失也未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间权义失衡的严重程度;故不支持材料价差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二审审理的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